社保税务征收后的5大问题4个建议(太犀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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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无锡市人社局 陈剑斌
社保税务征收以后你怎么看?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肯定也是权衡利弊之后的最优选择。本人在基层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工作10年,对国内社会保险实际缴纳状况有一定了解,我认为社保税务征收有积极一面,同时也会遇到一些挑战。
首先,我们来说说到底什么是税务征收。
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很多人可能觉得:没什么变化嘛!在江苏,社保不是一直都是地税征收吗?你要是这么想就错了,其实变化还是挺大的。我们一起来捋一捋:
我国的社保征缴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社保征收模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保费,如上海、西藏、北京、天津等省市;另一类是“税务征收模式”,如河南、河北、江苏、浙江等省。从全国各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格局来看,实行社保征收和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
税务征收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务代征模式”,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二是“税务全责征收”,即税务部门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这样实际上形成了社保费的“双重征缴”模式。此次改革就是要把双重征缴模式变为由税务全责征收模式。
再来分析下税务征收的优势。
社保改由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税务机关可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更有利于普通职工在社会保险漏缴或少缴时的权益维护,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职工针对社会保险方面个体维权和群体诉求的“困惑”,这方面是税务部门之前所极少碰到的,也是不得不将面对的。但用长远的眼光来看,此次改革社保由税务部门征收相较于以往的形式会变得更加便捷、高效。不论缴费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都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电子化、税务办理自助终端、银行批量扣费等途径或方式进行多元化缴费,相信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工作的规范,所谓“困惑”都将烟消云散。
与社保部门征收相比,税务部门在征管方面则有天然的优势。
一是社保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征收,而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及时、精准地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这样一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和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直接构成了社保缴费的真实费基。税务机关对税费统征统管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做实做大社保费费基。
二是税务机关拥有成熟有效的征管手段、优质便捷的缴费服务体系和高度专业化的税费征收机构及人员,具有很强的动员能力和组织效率。税务机关在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促进缴费遵从、保障资金安全、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有着诸多天然优势。以往,由于征收力量的薄弱,以及社保事后监管技术手段未能跟上,国内涉及社保经办及劳动监察部门因社保征收及监管的渎职的个案处于逐年增加的趋势,而税务在力量与技术方面有独特的优势,相信此类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同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也十分明显
当前在我国,社会保险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2011年7月1日我国方才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才真正的可以说在社会保险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社会保险,特别是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现状还是与法律规定有着很大的差距。企业为什么要不惜违法千方百计逃避或减少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目前的社保政策确实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法定的社保费率太高。以江苏为例,在降低企业负担的前提下,企业与职工(3:1)合计社保缴费比例仍达到工资总额的40%左右。
◆最低缴费基数设置不合理。社会平均工资统计不科学,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一些困难企业将无法生存,而这也是实际情况。目前这已引发相关中小企业的警觉,各地各渠道都已有向政府的相关预警汇报。通过加强征管把更多的企业纳入监管,把一些企业的缴费行为规范起来,使缴纳社保的覆盖面不断扩大,那么,必须及时将社保的费率真正降下来,实行全国统一。
◆缴费压力成为参保职工不能承受之重。如果不能有效降低费率,科学设置缴费基数,经营困难的企业就只有两个选择,要么破产关门,要么将缴纳的社保费用转嫁到职工身上,降低职工工资。而因为缴纳社保降低工人工资的后果我们必须有预判,这势必影响社会稳定,2014年重庆富士康员工罢工就是先例,当时富士康应全国总工会要求,取消超时加班致使员工收入减少,反而引起大规模罢工及劳资群体性纠纷,这样的情况似乎觉得不可思议,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却常有发生,特别是相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大型用工单位。
◆“避保”主体已不限于企业。当下的实际情况,有些企业逃避缴费,是得到了员工的同意甚至倒逼下产生的,在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行业中最为常见,上述两类企业在实际用工的参保率普遍低于50%,且大都按照最低缴费工资进行缴纳社保,否则此类公司根本没有生存空间。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本来应该缴纳社保的资金作为工资或福利发给职工比比皆是,这实际上是企业和员工的一种共谋。职工为什么会与企业共谋拒绝缴纳社保费?根本原因是,目前,不少职工对于社会保险的未来缺少信心以及结构性“用工荒”,企业在招不到人的状况下有时是不得不屈从部分职工要求的。
◆计生政策的负效应日渐显露。人口严重老年化,抚养比不断提高,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仍然未有改变。这种状况给未来的养老和社保事业蒙上极为浓重的阴影。所以,改变目前的人口政策,让人们对未来的社保有乐观的预期,将会使社保征缴的效率得到更好的保证和促进。否则,企业和员工串通共谋逃费,依法监管可能会不小心变成税务部门与企业及职工的对立,那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而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性即在于此。
接着谈几点对法律政策及改革的建议。
1、《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需及时跟进修订,明确全国统一征收模式与具体程序。过去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贯穿于登记、审核、征缴、稽核、欠费追缴、待遇发放等整个管理服务全过程,征缴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特别是社保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补缴过往未缴社保及社保不足额的问题。建议也应移交税务来处理,同时在修法中就程序和追溯期限问题做明确,必须考虑历史原因和社会现实,既要考虑到众多企业发展,也要照顾职工个体社会保险权益,否则由于企业忽然负担过重,而造成企业破产一片的情况也是不可取的。
2、自行申报与强制征收的关系需理顺,个税申报与社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比对是关键。法律法规政策明确了社保费强制征收,但同时规定了由单位自行申报,那么强制力如何体现?当下不按实际人数申报,不按实际工资申报屡见不鲜,如何把理论设想上的应征尽征落到实处是个问题,在个税申报系统外再建立一个社保申报系统无疑是增加了这种不自觉的申报行为继续存在的可能性,笔者觉得个税与社保数据比对很重要,可以确保社保申报无误!同时最大可能限制无报税但有社保的挂靠参保行为。
3、应尽快将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给予失信惩戒,并及时落实到位。近期国家发改委《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财金〔2018〕385号)中规定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坐飞机也将受限,(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就需要注意了!不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以后会限制你上飞机,可能未来还包括高铁。
4、社保征收权与处罚权的关系必须理顺。投诉社保问题,税务、人社两部门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方面的协调分工?如何防范社保征收不作为风险?都是今后在实践中我们所要考量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各地人社部门负社会保险主管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以目前法律,社保在社保登记前违法归人社处罚,即所谓“应保未保”问题。社保登记后未缴纳或为足额缴纳,即“应缴未缴”问题依法目前由税务部门执法。这在衔接上需要理顺关系,不然极易引发行政诉讼,也容易被单位钻空子,恶意在两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中拖时间导致职工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而广东、福建等地的做法可以借鉴,即未参保与参保未如实缴费,要分开来执法,投诉未参保找人社,投诉未按时足额缴费则找税务。考虑到劳动关系的复杂性,而一般的劳动权益投诉往往都是项目众多,社保问题仅是环环相扣的一项,能否联合办公,成立投诉稽核处理中心,设定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部门之下,统一授权其执法不失为一种考虑。当然这种考量也适用医疗保险骗保的问题,即使医保局也已是独立的政府部门,社会保险领域的综合执法的本身就应该去除部门利益思想,由相关政府部门统一授权的执法。
最后总结一下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诚信社会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技术信息手段的进一步丰富,社保费税务征收必将确保社保基金的进一步充裕。社保征收权不仅对税务部门的权威性、刚性提出要求,也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起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双重压力。与征收相关的工作还有社保信息发布、社保证明出具、社保效力认定、社保扩面任务分解、社保政策宣传以及社保征收后员工关联权益的举报投诉问题等,这些工作看似细微,但实际上却关系到社保工作整个流程是否流畅,必将对税务部门、人社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真正做到部门强强联手、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也是我们所期待的,静待更多后续机构改革推进举措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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